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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建筑法司法解释全文)

发布时间:2023-02-21源自:未知 作者:admin阅读( )

涉案建筑是否属于《建筑法》适用范围,实践中这个问题往往会被忽视,其直接关系到我们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具有准据法的考证价值,有整理、厘清的必要。

一、《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第二条载明“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人大法工委建筑法释义》,《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适用主体:

一切从事本法所称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适用对象:

(1)限于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对后者应理解为与房屋紧密联系的设施、装备。

(2)“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3)限于营造活动,也正是基于此本法并非《建设法》而名为《建筑法》,其仅规制建造、安装活动,而建设是从投资立项直至投产收益的外延更广的概念。

(4)“建筑”一词是从日本引入,在汉语中是多义词,只能根据法律界定的范围使用,否则将曲解、误解法律。

(5)各类房屋具体包括:

①民用建筑;

②工业建筑: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水塔、烟囱等;

③商业建筑;

④其它建筑:学校、医院、火车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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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法》关于“建筑活动”的立法修改过程

1、《建筑法》草案第二条的表述

①原先对“建筑活动”的定义表述为“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②建筑业的理解依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统计局),建筑行业分为以下四类: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铁路、道路、隧道、桥梁、水利、港口、海洋工程、工矿工程、架线管道等);建筑安装业(包括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建筑装饰业和其它建筑业。

2、现行条文:“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对比:

(1)将“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表述→改为“各类房屋建筑”;

(2)删除了“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表述。

4、修改理由:

(1)鉴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水库、大坝、电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各有特点,在技术及质量上有特殊要求,各有主管部门,《建筑法》难以统摄,因此做了第一个删除修改。

(2)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建筑法释义》:“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因此做了第二个删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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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各类建筑与《建筑法》的适用关系

1、土木工程类专业建筑工程原则上适用《建筑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1)根据《建筑法》第81条,对于属于土木工程的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除在“施工许可、资质审查、承发包且禁止转包、监理、建筑安全及质量”这些原则性问题上适用《建筑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对此修改的理解。 根据《建筑法释义》,上述修改并不代表专业建筑工程不适用《建筑法》,而只是因专业建筑工程的特性应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其主要建筑活动还应适用《建筑法》,对此,《建筑法》第81条也说的很清楚。

2、装修工程部分情况下适用《建筑法》

(1)对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因其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虽未单独列出,但当然适用本法。

(2)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49条的规定执行; 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建筑法》第49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应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小型房屋的建筑参照适用《建筑法》

(1)条文依据:《建筑法》第83条第1款:“省级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小型房屋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实践中如简易的平房。

(3)参照即不同于依照,即部分执行部分变通。

4、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不适用《建筑法》,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1)条文依据:《建筑法》第83条第2款:“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理由:因为文物保护遵循“不改变原状”等特殊规则--《文物保护法》第14条。

5、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

(1)《建筑法》第83条第3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时效性、临时性、简易性特点,不可能也没必要按照《建筑法》执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量大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以简易居多,要将其纳入《建筑法》管理,难以做到且意义不大,因此将此二类建筑排除《建筑法》的适用,此类建筑活动比较简单,在法律性质上应归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妥当。 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具体认定:应依照《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

6、军用房屋建筑原则上适用《建筑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1)《建筑法》第84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建筑法》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2)理解与适用:首先是应予适用,其二是由于军用房屋的特殊性,应由军队自行管理为宜,也即具体办法由军队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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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建设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根据此条,包括土木工程在内的建筑活动的质量问题又都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管辖之下。

2、地方法院对建筑活动的法律适用意见:

①〈山东高院意见〉“家庭装饰装修不适用《解释》,其适用于承揽合同规定”;

②〈福建高院意见〉“城镇个人自建房屋适用《解释》,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解释》,其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铁公机、以及桥梁、码头以及构成专业承包的装饰装修适用《解释》”

③〈江苏高院意见〉“劳务承包、家庭装修不适用本院《指导意见》”

五、问题实践中是否可以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对列入其资质范围内的,应属于建筑工程,反之则应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那么园林工程是否应归为建筑工程?仅是栽种树木能否算作工程?依据?

综上,建筑活动较为复杂,规范其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较多,适用与否的争议需要理论与实践中的不断考证、争辩,才会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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